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2698号
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度市同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总经理。
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同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保全申请费150元,由原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丰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