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4757号之一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袁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王雁楠,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董事。

被申请人:***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5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姜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