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269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平度市同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总经理。
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同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担保人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13000元,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丰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