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02财保5号
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凤凰山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蒲增泽,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2号海裕城A座11楼。
被申请人:***,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10219590612XXXX,汉族,住威海市万象城22DXXX室。
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10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2月27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威海蓝膜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小城村西、铁鹰数控有限公司东的土地
使用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万象城22DXXX室的房产。
以上查封期限为(自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