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2020财保25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财保25号

申请人: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5804441***。

法定代表人:张建宾,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标的**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20年9月10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