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财保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驻地。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东18层B3区18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山东碧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根据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据(2020)鲁1002财保25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16日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履行了仲裁裁决书的义务,并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威海龙港纸业有限

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