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85号
原告:丰都县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荆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丰都县交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丰都县荆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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