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丰都县三合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所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0民初5064号 原告:***,男,200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父),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丰都县。 原告:***,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11625445B。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丰都县三合街道农业服务中心(2019年撤销丰都县三合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所等5部门而组建),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686216286B。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0091202571U。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2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西路三支路1号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04176072。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合街道办事处)、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鹿鸣岩村委会)、丰都县三合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合农服中心)、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都交建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三合农服中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都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鹿鸣岩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原告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800120.00元(40006元/年×20年)、丧葬费49190元(98380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宿费200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928.00元,共计959338.00元。应由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鹿鸣岩村委会、三合农服中心、丰都交建公司连带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驾驶员***有50%的责任。扣减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后,五被告还应赔付计50%的损失即459669.00元(庭审中确认的诉讼请求,不含三合街道办事处已付的丧葬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1日7点53分,***驾驶渝A6HW20轻型仓栅式货车载***、***、***、***、***、***、***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汇南场镇出发到丰都县包鸾镇红花坡村,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土门子水库堤坝处时,车辆后溜滑入水库,造成驾驶员***及乘客***等8人溺水死亡。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事故认定书漏列该临水路段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的事实,不应作为证据采用。事发地点在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土门子水库堤坝上,该路段既是水库堤坝也是村道公路,若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和安装了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在后溜过程中只会与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碰撞产生轻微事故或一般事故,不会发生车辆滑入水库造成车上人员8人溺水死亡。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鹿鸣岩村委会、三合街道农服中心在该村道公路的设计、建设、施工、管理、维护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装安全防护措施(本事故发生后10日左右已安装了75CM高的护栏);被告丰都交建公司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中未将原有的防护墩重新安装;被告***在事发路段擅自修建引水路拱,影响通行致车辆在行驶中熄火。事发后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已支付原告丧葬费20,000元。 三合街道办事处辩称,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三合街道办事处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对原告诉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8人)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2.三合街道办事处已付原告丧葬费20,000元属实;3.事故路段设计、施工、安装防护设施不属三合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事发后县交通局已安装了防护设施属实),在对路段的维护过程中无过错;4.三合街道办事处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主体,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5.三原告基于生命权纠纷的法律关系主张赔偿,其损失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合农服中心辩称,事发地土门子(小地名)不属水库,仅为一般的山坪塘。 鹿鸣岩村委会未作答辩。 丰都交建公司辩称,1.事发公路属丰都交建公司在2017年5月从三合街道办事处承包并实际施工的“桃园撤并村公路改进工程”;2.丰都交建公司施工的该农村公路改进工程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移交,原告诉称丰都交建公司未按行业强制性标准施工无事实依据;3.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路段原有防护墩,在施工中致防护墩失效无事实依据;4.丰都交建公司无事发路段安装防护设施的合同义务和法定职责。综上,原告称丰都交建公司在施工中未安装防护设施应担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丰都交建公司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1.***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关联性,其主体不适格;2.本案系交通事故导致,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形成原因、责任划分已清楚,适用法律亦正确;3.***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和过失,其修建的引水拱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死者***系***之女,系***之妻,系***之母,***的父亲***已病逝。2020年10月21日7点53分,***(准驾车型C1,有效期2015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7日)驾驶己有的渝A6HW2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5人,核载质量495KG)载***、***、***、***、***、***、***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汇南场镇出发往丰都县包鸾镇红花坡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土门子山坪塘堤坝时,车辆后溜滑入山坪塘(原土公路挨山坪塘的一边安装有高30CM的防护墩,2017年硬化成水泥路时因路基升高,防护墩只有15CM左右。发生本次事故时,此路段无警示标志,也未安装防护设施),造成驾驶员***及车内乘客***共8人溺水死亡的事故。2021年1月30日,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操作措施明显不当,导致车辆后溜滑入水库(实为山坪塘)。且车辆存在明显超员行为,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此事故中为全部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对驾驶人***的血型检测,血型中未检出乙醇、吗啡与甲基苯丙胺及其他毒物。经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6HW2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车辆渝A6HW2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前风窗玻璃事故前应是完好;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装置未见异常,其性能事故前应有效。 据“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鹿鸣岩村土门子水库堤坝(实为山坪塘,除本次外以前未发生过事故)。依“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记载,事发公路属四级村道路,全长82.54KM,于2017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2月15日完工,2019年11月27日验收合格,竣工决算资金3,083.0241万元。由三合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委托丰都县公路局设计室勘测设计后发包给丰都交建公司承建(将土路硬化成水泥路)。 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规范》(JTGB01-2014)第10.2.4公路路侧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事故发生后,三合街道办事处已向8名死者(其中***系城镇居民)的家属各付丧葬费20,000元。 2020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6,464元/年。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及代理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村民委员会证明、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事发公路由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委托相关部门勘测设计后发包给被告丰都交建公司承建(将土路硬化成水泥路),2017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2月15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对该公路有管理、维护之职责。由于原有土公路挨山坪塘的一边装有防护墩,说明此处客观存在风险。在2017-2018年该公路升级改造时,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规范》(JTGB01-2014)第10.2.4条第3款之规定设置路侧护栏而未设置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三合农服中心的举办单位系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其宗旨主要是为农业服务,无管理公路之业务,在本案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丰都交建公司按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承建该公路,结束后经验收已合格,在本案不存在过错;被告鹿鸣岩村委会不是该公路的管理者、维护者,在本案不存在过错;被告***因山坪塘排水的需要而修建引水拱,不影响车辆在公路(塘坝)的正常通行,在本案不存在过错。本次事故发生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属驾驶员***操作措施明显不当所致,***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酌定***承担95%的责任,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承担5%的责任,其余被告无责任。鉴于原告在本案仅主张五被告承担责任(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死亡后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 1.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2928元),原告拟计算853048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丧葬费。原告拟计算49190元(98380元/年÷12个月×6个月)。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拟计算50,000元。因***在本案中系主要过错,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原告拟计算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2100元,虽原告未举示相关票据证明,但本院考虑实际需要,可酌定赔付交通费600元、住宿费500元,误工费600元(2人×3天×100元/天),共计1700元。 上列损失共计903938.00元,考虑被告三合街道办事处的过错(5%),应由其赔付45196.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因***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5196.90元(含已付的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35元,由原告***、***、***负担2428.51元,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负担269.84元(三原告已垫交,被告丰都县人民政府三合街道办事处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法官助 法官助理法官法官助        周  蓉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