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0民初83号
原告:丰都县某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丰都县某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丰都县某沥青拌合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丰都县某沥青拌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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