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实业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26B。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长江大桥南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1495M。
法定代表人:蔡永和,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渝0230执保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000129360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738125.59元。现***、***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实业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许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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