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
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苹,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山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苹、一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2民初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胜邦塑胶有限公司称,本案被告山东胜邦塑
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苹、一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侵权产生的追偿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辖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