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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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53号
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路43号1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