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853号 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路43号1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