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1民初1689号
原告: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9号棉二宿舍15-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58895695。
法定代表人:王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聪强,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662N。
法定代表人:葛岸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森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3元,由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刘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童
书 记 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