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15642号
原告:陕西名川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L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点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联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关中综合保税区A区2号单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W80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名川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联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名川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联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名川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联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名川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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