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1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春市伊美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联合(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一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7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某承担给付借款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某系案涉工程的承建人,借款亦用于案涉工程,根据相关规定,某某应当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另外,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与伊春市广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结算,所形成的的另案民事判决存在计算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垫资承建伊春区环城小区组团1至10号楼的工程,其自称因建设该工程的自有资金不足而向***借款,***出具欠据并签字。但某某并未在案涉欠据上加盖公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某授权其借款用于工程建设,故原审法院未判令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伊春市广厦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针对案涉工程结算,所形成的另案民事判决存在计算错误,但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