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民初3496号
原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住所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培元,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娟,山西昌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