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鑫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直属事务机关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2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6号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矫振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源,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斌,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直属事务机关管理局(原名称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30号。
负责人:毛益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元,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男,汉族,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文源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
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良,男,汉族,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男,汉族,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81号1幢5层C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青,男,汉族,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滨河东路118号B2506。
上诉人***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山西省直属事务机关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系丽华甲第苑A、B座公租楼,21号、22号住宅楼及物业楼部分防火门工程的施工人。二审中,山西省直属事务机关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认可,陈述涉案工程已与如皋集团签订合同并结算。因此,涉案工程归属、建设、结算等基本事实应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为查明事实,可考虑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铭格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冯金林
审判员  唐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