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铭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5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铭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2,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人:毛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处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太原市。
上诉人***铭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因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由山西银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晋银河司鉴字第8号鉴定意见书,经有关部门审查存在问题。经本院询问释明,被上诉人均不同意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故本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应考虑***铭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丽华甲第苑A、B座公租楼,21号、22号住宅楼及物业楼部分防火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妥善处理本案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铭格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冯金林
审判员 唐 璐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