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1103执保372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深州市。
被申请人: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海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4)冀1103民初10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保全人名下财产继续查封、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1103执保372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