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686民初20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海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市水利建筑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