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7749号之一
原告:邓某,女,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现名称为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邓某与被告甘肃三叶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某撤诉处理。
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429.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