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辰晖选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5民初173号
原告: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胜,执行董事。
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宏伟,执行董事。
原告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目前正在协商妥善解决的方案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54元,减半收取计28777元,由太原市辰晖选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尤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