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大垴西区。
被执行人: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安定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9)晋0303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3211.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