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执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鑫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孟广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安定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211.86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联安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211.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慧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