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1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5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187号中大国际A区A1栋24楼19号。 委托代理人:***,女,贵州言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00846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店冒沙井48号。 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控、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674.71元。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226000485201900029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674.71元。 案件申请费4288元,由申请人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