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9民初98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187号大国际A区A1栋24楼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第三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诚通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