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名誉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7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一审中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列明了需调取的证据,但一审仅调查了可能包庇***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渭南分公司),对于其他如当年处理案件的派出所警官***、联通公司监察部总经理***、原联通公司总经理***、联通渭南分公司***,***并没有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二审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就判决申请人败诉。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 ***提交意见称,从未西安联通工作过,更未使用过10010电话给1559136XXXX打过电话,也从未见过更不认识申请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事实,原审已查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依据***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取证,联通渭南分公司并未隐瞒,取证结果客观真实,经过当事人质证;二审中***在询问时称其没有新证据提交。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联通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本案无关。原审已查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依据***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取证,联通渭南分公司并未隐瞒,取证结果客观真实,经过当事人质证;二审中***在询问时称其没有新证据提交。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2019年2月25日其与***的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欲证明联通渭南分公司保存有骚扰电话录音。首先,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属于在二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并非因客观原因于二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其也非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应视为新证据。其次,通话录音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存在联通渭南分公司骚扰电话录音并听过该录音,但***对此并未予以明确确认,故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申请人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原审中申请调取联通渭南分公司保存的被申请人***通过10010给其打骚扰电话的录音及相关材料,一审依申请向该公司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称***任职期间没有权限通过10010打电话,公司也没有保存相关材料,该调查笔录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申请人称联通渭南分公司包庇被申请人,但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原审中还申请就相关案件事实由原审法院向***等进行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因其申请不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未予调查,并无不当。申请人称二审未要求其提供证据,经查二审卷宗笔录记载,二审告知了当事人包括收集并提供证据在内的诉讼权利,并向申请人询问有无证据提交,故申请人前述主张与笔录记载事实不符。申请人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原审未适用该条法律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正确。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02019219765541196612146142197822520211141152019017393100101559136XXXX10010100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