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民终1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系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内,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392704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竹防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陕西省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竹防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联通陕西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条,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2012年中国联通陕西西安数据中心(基地)一期新建消防工程项目中拖欠工程保修金 720129.06元,并以720129.0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支付利息;二、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2012年中国联通陕西西安数据中心(基地)一期新建消防工程项目中拖欠工程款利息,以欠款4098232.9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的1.5倍计算,应支付1188485.36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第30.1条和37条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节点及工程竣工结算等,以上条款也印证了双方约定的95%的支付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专用条款第30.1条后半部分约定及上诉人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两份付款申请认定双方约定的95%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并非上诉人主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明显错误。二、涉案工程已经于2015年8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95%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工信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承担利息。涉案工程的质保期是24个月,2017年8月12日质保期已满,被上诉人应该向上诉人返还质保金并承担相应利息,一审法院由于认定质保期的起算点错误导致未支持上诉人的部分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涉案消防工程质量保证期为自消防部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个月,并且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被上诉人的承诺对此也明确说明,涉案工程2019年9月10日通过了消防验收,质保期还未到,故不符合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新竹防务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请不能成立。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2015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是错误的,依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指的是消防部门的正式验收合格之日,2015年8月12日验收仅是初步验收。三、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经历了较长时间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与被上诉人具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消防迟延验收,并且基于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质保金720129.06元明显违法事实和意思自治原则,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针对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到95%是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之日。答辩人根据对方提交的支付申请和发票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称2015年8月12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不是事实,该验收仅仅是初步验收,并不是最终工程验收,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是消防部门的验收为准。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95%的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并非消防验收合格之日,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签订的前置程序,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消防验收不是我们的责任。 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被告2012年中国联通陕西西安数据中心(基地)一期新建消防工程项目中拖欠工程款720129.06元并以4098232.9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先按照四年时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应支付1229469.777元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7月,联通陕西省分公司作为发包人,西安新竹防务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新竹防务公司承包“2012年中国联通陕西西安数据中心(基地)一期新建气体灭火及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在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条约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第2项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其他现场签证资料。第30.1条约定: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的结算书经审计后,承包人开具剩余工程款等额发票,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本工程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从工程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后14日内支付保修金。在案涉工程“招标文件”验收程序部分,第2.3.5.1条约定:邀请消防检测机构对文科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在招标文件第26条质量保证期约定: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十四个月,自西安市消防部门发出《竣工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正式交付招标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十四个月。 2014年6月5日,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写明: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西安市消防部门发出《竣工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正式交付招标人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2016年4月27日,经陕西鸿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于2014年7月14日开工,2015年8月3日竣工,2015年8月12日验收,验收合格。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4403101.59元。2019年9月10日,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联通陕西西安数据中心(基地)一期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包括该项目1#IDC楼、2#IDC楼、动力机房(1#、2#)、枢纽楼、地下水泵房土建和消防设施,验收合格。 2019年9月23日原告出具的两份“付款申请”中写明: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合同金额95%款项,即3378103.53元。截止2019年10月份,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95%,剩余5%未支付。庭审查明该720129.06元即为5%的工程保修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7月份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与消防验收日期如何确定?支付95%工程款的成就条件是竣工验收之日还是消防验收之日,剩余5%保修金是否已经届满24个月? 一、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与消防验收日期。 根据陕西鸿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5年8月12日。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故案涉工程在2015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审核报告,在2019年9月10日通过消防验收。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支付95%的条件,应该是竣工验收日还是消防验收日问题。 依据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专用条款”第30.1条约定:“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的结算书经审计后,承包人开具剩余工程款等额发票,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故原、被告双方约定支付95%工程款的条件是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非工程竣工验收。且原告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两份“付款申请”中,也明确写明“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合同金额95%的款项”,进一步印证了双方约定的95%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并非原告主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本案案涉工程即属于上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被告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案涉工程2016年4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但直到2019年9月10日才进行消防验收合格,为何延迟四年之久才进行消防验收,庭后经询问,被告提供了部分材料说明因消防设施检测存在问题经过多次整改,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因案涉工程存在问题需要整改而向原告发出了要求整改的相关文件材料。 对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原告原因导致消防验收迟延四年之久,基于公平原则,对剩余5%的工程保修金720129.06元被告应向原告予以支付。 原告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两份“付款申请”中,明确写明“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合同金额95%的款项”,并未主张从竣工验收之日起支付利息,应视为对该部分主张的放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要求赔偿损失,因未提供证据,且未主张具体损失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720129.06元。二、驳回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7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担9082元,原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46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上诉人新竹防务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百度网络下载文件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汇款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上诉人联通陕西省分公司提交的2015年8月12日工程竣工报验单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约定的9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质保期起算点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由此导致上诉人的诉请是否成立? 新竹防务公司与联通陕西省分公司经过招投标且在双方协商、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专用条款第30.1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根据每月30日监理工程师审核报送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月季度应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80%时停止支付。工程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的结算书经审核后,承包人开具剩余工程款等额发票,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5%,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本工程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履行质量责任义务后,缺陷责任期满后24个月后14日内支付保修金。”新竹防务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也仅是涉案大楼的消防工程,结合合同中对进度款及质保期的规定应该认定支付95%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和保质期的起算点是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并非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和新竹防务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及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两份“付款申请”对此也予以印证。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按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及报验义务属于建设单位联通陕西省分公司,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无异议。联通陕西省分公司应该在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合理期间及时完成消防部门的验收。但案涉工程于2015年8月12日经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且受联通陕西省分公司的委托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第三方也于2016年4月27日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但直到2019年9月10日联通陕西省分公司才进行完消防验收。联通陕西省分公司既没有提供此期间向新竹防务公司发送要求消防整改的相关文件材料,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新竹防务公司的责任导致消防验收迟延四年之久。涉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均合格,且联通陕西省分公司早已经使用涉案大楼,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判决联通陕西省分公司返还新竹防务公司工程保修金720129.06元并无不当。对新竹防务公司主张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因该主张无具体损失数额,对此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6497元,由上诉人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496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担110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 1、相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死亡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