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辖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26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员工,担任上诉人公司副总经理,且两被告公司所在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结合案涉《</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内容来看,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