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1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富海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桂林路69号综合办公楼2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395352464A。
法定代表人杨武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20464A。
法定代表人刘小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富海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91.71元、650000元(被执行人提交暂缓支付申请书)。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