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36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陕西省横山县,现住址同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1,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3262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074011801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761880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诉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为5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旭 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图 书 记 员 耿 小 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