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881民初3481号
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岩、曹冉和被告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2004年5月8日,原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地号为DLT-(1)-115土地的使用权。2018年9月26日,原告的巡查人员发现在前述土地范围内由被告违规占用,在护坡上建设了高1.8米围墙,并修建了三间房屋,而被告辩称,其所修建的建筑围墙和平房均修建在被告小组土地上,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围墙和房屋修建在原告所有的土地还是被告所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修建的建筑围墙和平房修建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故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修建的建筑设施修建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但关于土地使用权界限的确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够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不能够反映被告违规占用原告土地修建房屋、挡墙设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可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5月8日,原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地号为DLT-(1)-115土地的使用权。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向原告致《关于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的函》,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回《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我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的复函》,明确答复不同意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另查明,2018年10月11日,神木市大柳塔镇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以被告修建的铁路保护区内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向被告下达了停工通知单。
驳回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