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980号
上诉人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出示了2018年10月31日由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大柳塔镇试验区)出具的《陕西省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关于大***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的函》。大柳塔镇试验区行政级别为镇级市,其与后柳塔村村委会及第四村民小组为管理和指导关系,该函证明了经认定其辖区内的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擅自占用并改造上诉人所有的土地,侵权行为已经是自认的事实。该证据是对被上诉人侵权事实的证明,并不是对被侵占土地进行确权,原审法院对该证据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向原审递交了鉴定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侵权建筑是否位于上诉人所有土地四至范围内这一事实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对与本案有严重利害关系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剥夺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程序明显错误。
陕西省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辩称,对方说的不是事实,我方没有占用对方土地,我方离对方的围墙1.5米才建的房子。
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5月8日,原告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地号为***土地的使用权。2018年9月26日,原告以其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位于神东车站护岸东侧一块空地上修建房屋、围墙为由报警,2018年10月11日,神木市大柳塔镇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以被告修建的铁路保护区内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向被告下达了停工通知单。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向原告致《关于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的函》,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原告复《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我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的复函》,明确答复不同意大柳塔镇后柳塔村第四村民小组利用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开展公益事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于2004年5月8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地号为***土地的使用权,其巡查人员于2018年9月26日发现被告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修建围墙、房屋,而被告辩称其所修建的围墙、房屋均在被告小组土地上,故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围墙、房屋是修建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还是被告所有的土地上?原告提供了神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大柳塔镇城市建设与执法局的停工通知单、第四村民小组利用包神铁路公司土地展开公益事业的函等证据,拟证明被告修建的围墙、房屋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但仅凭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证明被告修建的围墙、房屋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虽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修建的建筑设施是否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但关于土地使用权界限的确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本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而神木市大柳塔镇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局、陕西省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并非土地主管部门,其作出的文件不能确定土地的权属,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修建的围墙、平房是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围墙和房屋修建在上诉人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还是被上诉人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上。本案因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不明发生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