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与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6017号
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裘竹君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和
书记员沈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