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4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茂廷,董事长。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张晓丽
审 判 员王建宏
审 判 员王 坤
二〇二一 年 三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航
书 记 员 赵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