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河坊路6号,办公地址:河北省肃宁县神华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茂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韩秋萍
审判员 贾喜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