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民初1726号
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息明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学,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矫明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华益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