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5095号
原告: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路6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浩,总经理。
被告: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矫明宇。
原告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天津德重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