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555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方,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枫,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