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03民初42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6(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