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贵州铸屹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黔0303民初429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久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6(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