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数鑫汇(云南)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都一期写字楼鼎兴都商务中心A幢15层15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空港大道德春写字楼10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数鑫汇(云南)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0126民初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多数当事人的住所地均隶属于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有利于本案公正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该项工程位于石林县××街道××村委××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