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481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2幢10层商业办公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