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481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2幢10层商业办公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疆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