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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6)晋0406执150号 某公司: 你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406民初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王某支付执行款23546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负担案件执行费3619.67元、案件受理费12509.83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帐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某银行潞城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 账户账号: 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的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677**** 本院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