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6)晋0406执150号
某公司:
你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晋0406民初2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王某支付执行款23546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负担案件执行费3619.67元、案件受理费12509.83元。
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帐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开户银行:某银行潞城支行
账户名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
账户账号:
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的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如发现执行人员指定其他案款交付途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举报。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677****
本院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