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沃湘煜霖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振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3民初11360号之一 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湖南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42元,减半收取72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21元,由原告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