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7191民初3759号
原告:山西山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山水和园小区9号楼2单元17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北路68号领秀铭筑小区H幢4单元1107号。
原告山西山茂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山茂工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山茂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7元,减半收取计6124元,由原告山西山茂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