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永易砖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九农场冷冻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MA08KBD49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妃甸区永易砖厂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189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987.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