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恒冠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297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店后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66187441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14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恒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8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097元(本金376560元、利息39666元、迟延履行利息16013元、案件受理费3474元、执行费6384)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