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裕晟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街金海商城B区5号楼B120-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MAC9H2LU4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14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裕晟吊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994元(本金240000元、利息12309元、执行费36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