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3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虹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勘测院,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虹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勘测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厦门虹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虹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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