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4909号 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盈滨绿生花园16#楼1层商铺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沃克公园C8822栋4楼。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以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已向其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惠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